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
1、 酒后駕駛機動車(解除勞動合同)
2、 使用非公司車輛運營的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處罰外并接受培訓3天
1、主觀意識下,違規載運“三品”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人員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1000元)。
4、行車中故意阻礙后方同行業車輛正常行駛,或強超強會的。
5、未經公司批準擅自駕駛公司車輛或跑私車的。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并接受培訓1天。
1、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
2、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500元)
3、逆向行駛的
4、不按交通信號或警察指揮行駛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500元)
5、收車后不按規定停靠,不回場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庫路線行駛
6、非司乘人員代替上崗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 運營車輛在規定站點范圍外停車上下客的
2、 違規占道行駛的
3、 司乘人員在車內吸煙的
4、 乘客帶寵物上車,司乘人員未制止的
5、 行駛中接打手機(含使用耳機)、查看手機信息等妨礙安全行駛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100元)
6、 車內外設施、標識、車輛手續等,損壞或丟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罰款200元
7、 非站點(停靠站縱向前后各30米以外)違停上下客的(含在轉盤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礙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 司乘人員運營途中下車辦事的
9、 私自更換駕駛人、乘務員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運營車輛逆行進入始發站的
2、運營車輛在中途站點不進港灣停靠的
3、車未停穩開門、車門未關好起步或開門行駛的
4、違反場站、車庫安全行駛、安全停放規定的
5、駕駛車輛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
6、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7、加油時違規操作的
8、違反車庫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 司乘人員不攜帶相關證件上崗的
2、 司乘無服務卡、工牌的
3、 不參加安全例會及安全培訓的
4、 未按時填寫自檢記錄表和滅火器卡片的
5、 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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