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證營運客車的技術狀況良好,根據條例第四十條,道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特制定發車前例查制度。
一、車輛檢驗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位,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要請假,不得擅自離崗,以免車輛漏檢。
二、安檢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事業心,認真負責車輛進場、站檢驗,發現問題及時開出維修單,通知車主維修,堅決杜絕車輛帶病行駛。
三、從車站發出的班車必須主動配合車站安全檢查工作,對不服從檢查的車輛,車站有權不予配客。
四、認真填寫車輛檢驗登記,并妥善保管,以備查閱,車輛檢驗執行交通部檢驗標準,周檢率應達到100%。
五、安檢員要督促駕駛員做好車輛“三檢”工作,督促車主按計劃車輛進行各類維護。
六、以上條款希望檢驗人員和駕駛員、車主認真遵守執行,發生責任事故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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