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長江江蘇段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以下簡稱液貨船)安全航行應嚴格遵守《長江江蘇段船舶定線制規定(2013)》,在規定的航路內航行。
(二)駕引人員在任何時候都應充分認識液貨船的特殊性,時刻保持高度警惕,謹慎操作。液貨船橫越通航分道時,嚴禁搶順航道航行船舶船頭橫越航道過江。
(三)液貨船實施追越時,應與被追越船保持足夠的橫距,在確認無礙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追越。
(四)液貨船在航行、停泊及作業中,除顯示一般船舶規定的信號外,夜間還應當在桅桿的橫桁上顯示紅光環照燈一盞,白天懸掛“B”字信號旗一面。
(五)液貨船在任何時候都應保持VHF(甚高頻無線電話)06頻道暢通,裝有兩部VHF的船舶還應保持一部VHF在當地VTS中心工作頻道上值守, AIS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及時標注所載貨物名稱等動態數據,并做到隨時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嚴禁在危險貨物區域進行明火作業。生活區使用明火時,應根據所載貨物的危險特性予以嚴格限制。
(七)除機艙專用動火工作間外,嚴禁實施熱工作業(包括燒焊、拷鏟、易產生火花的各類作業)。液貨船需要維修時,應進廠修理,進廠前應進行洗艙、通風和測爆,以防可燃氣體引起火災或爆炸。
(八)船員應嚴格遵守防火規定,充分了解所載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應急處置措施以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后果,并持有與所服務的液貨船相適應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書。航行中應封艙,并保持所有閥門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九)液貨船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期間發生險情或泄漏污染時,應及時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以獲得救援和幫助。
二、停泊
(一)液貨船應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貨船應選擇危險品錨地停泊,小型液貨船可選擇停泊區或非海輪錨地停泊,并與周圍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飲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設施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二)液貨船停泊時,應保持足夠的在船人員,加強值班,按規定顯示信號,值班人員應根據所載危險貨物特性和環境條件,保持船貨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
(三)液貨船停靠碼頭泊位時,應根據潮水和風力、風向的變化及時增加或調整纜繩,防止船位偏離過大或擠壓碼頭設施。
三、作業
(一)一般要求
1、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具備合格的適裝條件,并經檢驗合格持有相應的證書和文書。
2、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符合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并僅限于承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適裝證書中所載明的貨物品種。
3、液貨船應配備足夠的防火、防污和堵漏器材以及必要的人員防護用品,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4、船上使用電器設備(包括便攜式電器設備),除安全處所外,均應符合防爆結構要求。
5、船上人員進入液貨艙及其周圍的留空處所、貨物裝卸處所或其他封閉處所前,應進行充分通風,或穿戴呼吸器等保護設備,并有一名高級船員監視。
(二)作業前要求
1、液貨船應選擇具備裝卸作業條件和資質的碼頭或泊位,并與其他船舶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2、液貨船作業前,船岸雙方應進行資料互換,議定作業程序及緊急停止作業的事項等。
3、裝卸作業前,船岸雙方應實施船岸安全檢查,嚴格按《船岸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進行檢查和填寫。
4、船舶進行危險貨物作業應使用合適的設備,并在作業現場備妥消防、防污和人員防護用具及急救藥品等,有效落實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5、液貨軟管應避免與船舶甲板、船舷或碼頭面直接接觸,以防止摩擦。
6、船舶甲板所有排水孔必須有效堵塞,管匯的接頭下方均應安裝固定的且備有適當排泄設施的接液槽或便攜式接液盤,并備妥防污器材。
7、作業前應關閉與危險液貨作業相通(鄰)窗、門,嚴防易燃有毒氣體進入機爐艙和生活區。煙囪上的火星熄滅器或金屬網位于良好狀態。
8、不使用的船/岸貨物管路和燃油管路均應盲封,水下排放管路應盲封或截斷。
(三)作業中
1、液貨船在裝卸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項,按作業規程操作,保持良好的安全值班和現場巡視。
2、在高溫季節等特殊時段,船岸雙方應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加大現場巡視頻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3、船舶進行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期間,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無線電發報機、衛星船站;不得進行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不得使用供應船、車進行加油、加水作業。
4、船/船過駁作業時,應當在作業雙方之間加墊足夠的軟靠墊,并根據船舶之間的吃水變化及時調整。
5、船舶裝載液化危險貨物時,液貨艙或容器應留有足夠的空檔,以滿足最高環境溫度下液體膨脹的需要。
6、液貨船裝卸作業必須通過密閉管道進行,嚴禁灌艙、開艙作業。
7、打開觀測孔觀測后,必須裝好銅絲罩,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屬或尼龍量油尺。
8、應保持呼吸閥、測量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四)作業后
1、掃線作業時,船上值班人員應加強現場巡視,當掃線壓力異常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停止作業并通知岸方。
2、在拆卸輸液管路之前,應在接頭下方鋪設軟墊。
3、作業完成或測量、觀測等活動結束后,應及時關閉貨艙蓋或液貨艙有關開口。
4、載運需用添加劑穩定的貨物時,應結合添加劑生產商提供的保證證書對添加劑使用環境進行檢查,如無法滿足添加劑的使用條件,應及時按證書提供的方法采取措施。
5、船舶進行油類或者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應當按規定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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