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是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發生重大行車或場地事故,及時在2小時內上報公司管理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監部門;
二、 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三、 接到事故報案后,不得瞞報、漏報、錯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當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四、 重大事故在接到報案后3小時內報告;
五、 一般事故要在12小時內報告并備案;
六、 輕微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告并備案;
七、 事故結案一個月內,積極上報賠付手續,按照保險公司的承諾,壓縮賠付時間;
八、 要準確、及時、規范的填報安全統計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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