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加強三輪摩托車的安全管理,確保場區車輛行駛安全有序,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三輪摩托車,僅限指為了生產用來運輸生產物資的三輪摩托車和三輪電瓶車(以下簡稱三輪車)。
3.要求
3.1任何三輪車進入廠區必須以外協隊為單位到安保科登記領取“通行證”,且固定于車輛牌照位置,否則門衛有權拒絕進廠。
3.2每一輛三輪車只能指定一至二名駕駛人員,其他任何人員不得駕駛該車輛,指定駕車人員駕駛車輛時必須佩戴公司安保科加貼標志的安全帽。
3.3三輪車只能用來運輸生產物資,不得駛出公司大門,嚴禁違章載人或人貨混裝,如違反將按車載實際人數處以100元/人的罰款;非指定人員隨意駕駛車輛,將對車輛所屬外協隊處以500元/次的罰款;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肇事外協隊伍承擔。
3.4進入公司大門后,三輪車的行駛速度必須在15公里/小時以下,超速行駛三次,將注銷“通行證”,取消通行資格。
3.5進入廠區后車輛行駛和停放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場區道路、通道、堆場、吊車行駛的暢通。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如與本規定有區別,應以本規定為準。
4.記錄
SF-QR-222-01《廠內三輪摩托車登記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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