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駕駛車輛時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 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
三、 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四、 不準駕駛與駕駛證規定的駕駛車輛類型不符的車輛;
五、 不準駕駛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車輛;
六、 不準酒后開車;
七、 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 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 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 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它防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十一、車門、車輛沒關好時,不準行車;
十二、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時須戴安全頭盔;
十三、在患有防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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