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辦理“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除外)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安全員辦理。
第四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機動車輛通行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
第五條 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登記,對阻火器不符合標準或無“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的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
第六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第七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如果出現火災、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須立即停車熄火,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
第八條 在生產裝置開停工期間,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
第九條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裝置區、罐區。
第十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帶車人或駕駛員持有,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時隨身攜帶;第二聯為存根,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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