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報告和統計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的行車安全生產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報告和統計適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產事故、駕駛員傷亡事故是指駕駛員在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災事故等。
三、出租汽車公司按其職能對事故進行分類管理,按規定建立檔案,對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四、事故分類: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達3萬元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折款6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
一般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或輕傷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災事故
按一次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物直接損失金額,火災劃分為:
一般火災: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傷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傷9人及以下;或受災29戶及以下;或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
重大火災: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或受災30戶及以上;或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及以上。
特大火災: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傷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20人及以上;或受災50戶及以上;或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及以上。
五、事故報告
凡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駕駛員(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門,公司有關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2小時內報告公司相關領導和職能部門,并于12小時內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址、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事故原因等)書面上報相關職能部門。火災發生時應立即撥打119報警。
六、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火災事故時,事故單位及有關領導、主管部門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救援和處置。
七、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報告的有關人員,按相關規定處理。
八、調查處理
1、對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車公司按制度進行備案統計,并做出書面處理意見,在公司安全工作會議上進行通報。
2、對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車公司必須按制度上報,并成立公司事故調查組,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3、對發生責任事故的人員,出租汽車公司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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