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鏟車必須經檢驗合格(駕駛機構、剎車、音響信號必須良好可靠,技術狀況要符合安全要求),方準使用。
2.駕駛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或有一定開車技能,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
3.鏟車不能超載,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在轉彎、調頭、人多的地方,車速不得超過3公里。轉彎或調頭時必須正確使用轉向燈。
4.鏟車在工作前,應仔細檢查行駛系統、超重系統和油壓系統,確認無誤時,方準作業。
5.鏟車行駛中,車鏟距離地面不得低于30厘米,也不得高于50厘米。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物上隨車行駛。
6.鏟車在行駛中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內部、出門或倒車時,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7.鏟車鏟物時不得超載。禁止用鏟車鏟埋在地下的對象或用鏟齒移動貨物。鏟物時應先將貨物墊起,然后起鏟。對象應放置平穩,不得偏重偏高,其高度不得妨礙司機視線。起鏟后,必須將吊桿向后傾斜10~15度,根據路面情況和貨物性質,采用適當速度行駛,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急剎車。
8.提升貨物只許在鏟車靜止時運行。禁止在提升對象的下面站立和通過。
9.當鏟車失去平衡,后輪離地時,應將貨物放下,同時將鏟斗或車鏟放下。司機離車時應把鏟斗和車鏟放下,并將發放機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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