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交通路面兩側堆放的物質,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條? 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14條 鐵路兩側距鋼軌1.5m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且不能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15條?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條? 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17條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18條 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車 輛
第19條 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20條 廠區內使用的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年度檢驗,在檢審合格并發放牌照后方可行駛。
第21條 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22條 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的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23條 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在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節? 車輛駕駛
第24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廠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取得有效的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
第25條 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后方可駕駛。
第26條 企業生產使用的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27條 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28條 企業生產區內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ㄈC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準確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嚴禁調車人員在車輛外側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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