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碼頭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進入或靠泊碼頭的所有人員和船只。
2. 具體內容和要求:
2.1碼頭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滅火器、黃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質量符合要求,足夠數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參觀人員須佩戴參觀證。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嚴禁進碼頭。
2.5進入碼頭必須戴安全帽。
2.6碼頭上應配有足夠的照明,確保光線充足。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
2.7碼頭上的欄桿、圍欄等符合要求完好無損。
2.8碼頭引橋上有車輛限速5公里的明顯標志;任何車輛進碼頭必須限速行駛,且有通行證。
2.9未經過上級部門批準,外來船只不準停靠碼頭。
2.10煤船、油船靠泊、離泊必須得到調度員通知方可執行。在風力大于9級,浪高大于1.2m時,船舶必須離開碼頭。
2.11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水手作業、臨水作業必須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間鋪設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設有安全網,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須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現場,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間廠消防隊員必須到現場,油輪不能熄火。
2.15卸油時,禁止電瓶車進入碼頭卸油區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車輛(包括電瓶車)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警戒線內。
2.16卸油期間,作業區嚴禁動火。
2.17綜合碼頭應有明顯的承重標記。碼頭的荷重件不得超過承重允許負荷。
2.18纜樁及其周圍禁止人員休息和逗留。護輪檻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過綜合碼頭安全鏈區域。
2.19碼頭引橋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橋樁禁止系纜繩。
2.20因生產需要的各種油類、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場所定置管理,并由專人負責。
2.21卸船機作業時嚴禁在抓斗下通過、停留或做其它工作。無關人員不得上卸船機。
2.22卸船機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嚴格按有關運行規程、運行管理標準、檢修規程、檢修管理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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