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1、辦理使用登記時限: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內。
2、填寫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每臺設備填寫兩份。
3、指定專人帶齊相關資料,到市級質監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眼位置。
4、特種設備因故停用半年以上,應向原登記發證部門備案;重新啟用時,應到原登記發證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5、特種設備報廢或遷移過戶,應向原登記發證部門務案,同時繳回使用登記證,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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