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停用
1、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應封存設備,并在封存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時,應參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適用單位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2、在設備停用期間應對其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設備報廢
在特種設備報廢后,按相關的規定進行破壞性處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為特種設備轉讓和使用,并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主要有: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