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危險介質停送作業、帶壓抽堵盲板作業、檢修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煉鋼廠范圍內,涉及各車間、科室及其相關方的危險介質作業審批和管理。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1、危險介質:指能夠引起中毒、窒息、著火、爆炸的氣體。如煤氣、氮氣、氬氣、氧氣等。
2、危險作業:指某些特定活動存在人、物、環境有較大風險、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作業活動。如危險介質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
3、甲級危險介質作業:正常作業過程中,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中毒、窒息、著火、爆炸危險的介質作業。包括:未經吹掃的危險介質管道、洗滌塔、水封、濾清器及爐、窯、塔、斧、溝、槽等危險介質使用設備空間內部作業;帶壓危險介質抽堵盲板作業、更換孔板、管道搬管、鉆眼、堵漏、更換法蘭盤等作業。
4、乙級危險介質作業:正常作業過程中,有可能出現中毒、窒息、著火、爆炸危險的介質作業。包括:已經吹掃和清洗過的危險介質管道、設備內部空間及周圍場所作業;正在運行的危險介質管道上的焊接作業;危險介質管道、設備吹掃及放散作業;不帶壓力情況下危險介質抽堵盲板及更換法蘭盤等作業。
5、丙級危險介質作業:正常作業過程中,不可能出現中毒、窒息、著火、爆炸危險,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瞬時存在的危險介質作業。包括涉及危險介質排送機間、操作間;危險介質使用設備的操作間;廠區危險介質管道及附屬設施周圍場地的作業。
第四條 危險介質作業內容
1、危險介質停、送作業(包括置換、吹掃危險介質)。
2、在危險介質管道上帶壓抽、堵盲板作業,包括盲板在主管道上的及盲板在閥門后管道壓力為正壓(微正壓)的。
3、在危險介質管道、設備設施上的檢修作業。
第二章 作業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 危險介質作業實行許可證管理。許可證分為:《危險介質停氣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送氣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帶壓堵盲板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帶壓抽盲板作業許可證》和《危險介質檢修作業許可證》。
1、在危險介質停、送作業前必須辦理《危險介質停氣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送氣作業許可證》。
2、在危險介質管道上帶壓抽、堵盲板作業前必須辦理《危險介質帶壓堵盲板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帶壓抽盲板作業許可證》。
3、在危險介質管道、設備、設施上檢修作業前必須辦理《危險介質檢修作業許可證》。
第六條 危險介質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即甲級危險介質作業實行廠級管理,乙級、丙級危險介質作業實行車間級管理。其中甲級、乙級危險介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介質作業許可證,丙級危險介質作業不在危險介質作業許可證辦理范圍之內,但必須設專人監護,并執行《集團公司檢維修安全管理規定》、《集團公司動火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要求。
第七條 危險介質作業許可證可劃分為廠級、車間級管理;廠級危險作業許可證由主管廠長最終簽批,車間級危險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科領導最終簽批。
1、 危險介質停、送作業的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班長或工段長)填寫,用戶單位運行負責人、作業單位安全員和用戶單位安全員負責初步審核,作業單位和用戶單位主管領導負責二次審核,分別由安全科領導和主管廠長最終簽批。
2、危險介質帶壓抽、堵盲板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班長或工段長填寫,用戶單位點檢負責人、作業單位安全員和用戶單位安全員負責初步審核,作業單位和用戶單位主管領導負責二次審核,分別由安全科領導和主管廠長最終簽批。
3、危險介質檢修作業許可證由檢修作業負責人(班長或工段長)填寫,用戶單位點檢負責人、作業單位安全員和用戶單位安全員負責初步審核,作業單位和用戶單位主管領導負責二次審核,分別由安全科領導和主管廠長最終簽批。
第八條 許可證采用煉鋼廠統一下發的模式。
第九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當次作業項目內容周期。
第十條 許可證由危險介質作業人員作業時隨身攜帶。作業結束后,由作業單位留存備案。
第三章 相關人員職責
第十一條 從事危險介質作業人員的職責
1、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2、作業人員清楚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
3、確認危險源及方案措施的落實。
4、嚴格按規程操作,不違章作業。
5、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6、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如:CO報警器、O2報警器、可燃氣體檢測儀、呼吸器、專用工具等)
第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參加危險介質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告知、安全喊話。
2、作業前對參加作業人員做到“四個講清”,即講清作業部位,講清作業內容,講清安全風險,講清安全措施。
3、根據作業環境進行危險源辨識,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并負責落實。
4、檢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及作業工具是否符合標準。
5、在發生危險時,及時采取正確的救援措施。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1、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2、審查特殊工種作業人員資質并備案。
3、負責危險介質停送作業、盲板作業、檢修作業現場的危險源辨識,安全防范措施的審核。
4、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實。
5、負責對參與危險介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與指導。
第十四條 生產運行負責人職責
1、負責審核介質停送許可證所有項目、內容的準確性。
2、負責危險介質作業時現場聯系確認。
3、負責向作業單位,進行書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雙方簽字確認。
4、負責危險介質作業現場協調指揮。
第十五條 設備點檢人員職責
1、負責審查施工單位資質證明并備案。
2、負責審核危險介質設備設施檢修許可證所有項目、內容的準確性。
3、負責向施工檢修方,進行書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雙方簽字確認。
4、負責危險介質檢修作業統一協調、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 簽批人員職責
(1)負責危險作業項目內容準確性最終審核
(2)負責對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全面性、可靠性進行審查。
第四章 危險介質作業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危險介質停、送作業前,作業負責人負責制定詳細的的作業方案,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危險源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救援措施,并對參加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進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話。
第十八條 危險介質管道、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前,用戶單位必須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用戶單位負責向檢修作業單位進行書面安全告知和檢修前安全教育;檢修單位根據檢修項目、檢修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危險源辨識、制定完善的施工檢修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明確檢修現場負責人。
第十九條 在同一檢修作業項目有兩家以上的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時,由用戶單位組織交叉作業的施工單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協議》,協議中要明確現場指揮機構及負責人,用戶單位負責統一協調、現場管理。
第二十條 在危險介質區域檢修涉及動火作業時,必須按防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一條 危險介質帶壓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抽、堵盲板作業前,由用戶單位負責填寫《盲板作業申請票》,并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作業單位負責檢查準備工作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不具備作業條件或不滿足安全要求的,作業單位有權拒絕作業。
3、作業單位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危險源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救援措施,并對參加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進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話。
4、用戶單位要制定盲板作業時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確責任。盲板位置在主管道上并且不易降壓的或作業管道直徑在2m以上的盲板作業必須安排消防車、救護車到現場,做好應急準備。
5、用戶單位負責作業現場的警戒,如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要求作業現場周圍40m內不能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作業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上風側40 m以外。
6、在易燃易爆氣體環境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等危險工作,不得在雷雨天及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不宜在夜間進行,(如遇突發狀況,必須在夜間作業時,應距作業點10m 以外安設投光器;投光器必須采用防爆式。攜帶式照明燈具的電源電壓不準超過36V)。
7、盲板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應佩戴呼吸器、報警器,同時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8、盲板作業結束后,《盲板作業申請票》由盲板作業單位留存歸檔。
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按不同介質要求配備專業工具,如煤氣作業必須使用銅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層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氧氣作業使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嚴禁沾染油污,在氧氣作業現場不準堆放油脂等與作業無關的其他用品。
第二十三條 在氮氣、氬氣及其他稀有氣體作業區域內作業,應采取防止窒息措施,并隨時檢測該作業區域內的氧氣含量,氧含量不應低于19.5%;需要進入管道及設備空間內部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環境作業時,必須提前接好管道跨接地線,停送作業人員不得穿化纖工作服及帶釘的鞋,嚴禁將火種帶入作業現場。
第二十五條 用戶單位對危險介質停送作業、盲板作業、檢修作業,必須指派專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護、協調。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中毒、窒息、著火、爆炸等事故時,應立即采取許可證上的應急救援措施,開展施救,避免因盲目救援而導致事故擴大。
第二十七條 危險介質作業結束后,用戶單位負責確認作業現場是否存在遺留隱患,并及時消除。同時在許可證上簽字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符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煉鋼廠危險介質作業審批制度》自行廢止。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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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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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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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