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申報、執行。
二、負責司爐工、化驗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三、負責鍋爐及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編制、申報、實施。
四、監督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記錄填寫情況。
五、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到危險時,有權提出停止設備運行的處理意見。
六、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鍋爐房的安全進行巡回檢查及鍋爐房安全設施的落實。
七、負責鍋爐事故的上報及參加鍋爐事故的調查,并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八、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若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九、對設備缺陷提出修理方案,涉及到受壓部件的修理、改造方案,必須報主管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
十、及時傳達并貫徹執行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十一、不斷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情況。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