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維修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規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事故的統計、分析。使用這類設備的單位,發生安裝、維修事故時,應認真執行本辦法。
三、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四、設備處理的權限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上報。
特種設備發生經濟損失10萬以下的一般事故,設有專門安全監察部門的單位由子、分公司(處)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批復結案,集團公司安質部視情況派員協助調查;本單位無專門安全監察機構的由集團公司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發生經濟損失10萬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團公司安質部、項目中心、施技部、技術中心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五、設備處理程序
1、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2、保護現場,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3、積極組織搶修,盡快恢復設備質量性能;
4、收集資料,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5、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6、運用事故案例,對事故責任者及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質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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