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著內爬式塔吊的基礎和附著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該號塔式起重機的設計要求,基礎所在地耐力不小于8--12噸/平方米,塔吊使用單位應出示基礎設計圖,至少要列出基礎深度、橫截面、鋼筋結構,應經有關部門審核。
2、塔吊每次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垂直情況,并用附墻撐桿調整。從附著點起偏差不應超過,1/1000。附著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塔吊自由高度不得超出設計規定。 3、每日作業前應檢查;各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控制器、鋼絲繩。每月應檢查:A、安全裝置、制動器、控制器、報警裝置、離合器;B、吊鉤鋼絲繩、滑輪組、卷筒;C、電纜,配電柜、開關、控制器;D、液壓限壓閥、管道接口、油位。E、緊固螺絲,緊固銷、定位鎖、架體、爬爪焊縫。
4、起重塔吊每年或停用一年以上,或經受九級風力以上均應作全面檢查,除上述月除內容外,檢查重點應在長臂,長臂連接銷、定位鎖片,配重臂,拉桿、塔架連接件,爬爪、電機、減速機構以及安全裝置的負荷試驗。
5、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并記錄在案。
6、塔吊安裝驗收后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檢測,出具安裝合格報告。
7、塔吊使用必須按期向所在地區市級施工安全監督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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