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貨電梯的拽引器、吊重繩索、電氣設備等受損或有故障時,必須同時進行修理或調換。
二、人貨電梯的各種安全設備,如發出磨損、失效、影響安全使用,必須及時修理。
三、凡新裝人貨電梯或將原有人貨電梯拆除,移裝別處使用和人貨電梯經過大修理或經過鑒定,可以提高荷重量使用時,應作靜力和動力的試驗。
四、風力達立級以上,應停止使用,并將梯籠降到底層。
五、梯籠乘人、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使用。
六、電梯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應按操縱按鈕操作,嚴禁以碰撞行程限位來實現停車。
七、在電梯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能離開操縱崗位,作業后,將梯籠降至底層,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閘箱和梯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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