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壓力容器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發生重傷以上的壓力容器事故后,按規定1 小時內向上級單位、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3.發生壓力容器事故后,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必要時,應當對設備、場地、資料進行封存,安排專人看管。
1)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車輛的,負責移動的相關人員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現場照相或制作視聽資料;
2) 事故調查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事故相關設備,不得毀滅相關資料、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4.壓力容器異地發生重大事故后,按規定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告設備注冊登記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5.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2)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觀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
3)已經采取的措施;
4)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5)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6.配合事故調查
發生壓力容器事故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7.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③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④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事故調查結束,根據事故調查結論進行整改。事故壓力容器仍有使用價值的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同時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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