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參照相關規定,根據本單位自身特點制定了壓力容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1、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后30 天內必須辦理使用登記證,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 個月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嚴禁無證或超期運行。
3、壓力容器的改造、大修、年度檢驗必須事先履行審報手續。
4、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檔案齊全完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登記卡、檢驗合格證按規定張貼。
5、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期前三個月應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6、壓力容器發生重傷、死亡事故1 小時內向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7、發生壓力容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按規定保護好事故現場。
8、發生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堅決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9、發現重大隱患后應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對于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10、事故及重大隱患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等資料應齊全,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11、壓力容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員均有權對違反安全規定的做法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聽勸阻執意蠻干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上級部門反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作業資格。
12、對壓力容器進行維護保養或改造的外來單位和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必須選派業務技術強,工作認真的維修人員。壓力容器改造必須申報項目批準,明確具體內容,項目完成后,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檢驗。
13、對實行壓力容器業務分包的單位,使用單位應承擔對分包方安全監管的責任。應對分包方及其作業人員是否取得國家有關法定的資格進行確認,對分包方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實施有效管理。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