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屬于《容規》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 年度檢查,是指為了確保壓力容器在檢驗周期內的安全而實施的運行過程中的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也可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
第四條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
(一)全機檢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全面檢驗應當由檢驗機構進行。其檢驗周期為: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
第五條 壓力容器一般應當于投用滿3年時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全面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本次全面檢驗結果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 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包括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情況檢查、壓力容器本體及運行狀況檢查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檢查等。
檢查方法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真空度測試等。
第十三條 檢查前檢查人員應當首先全面了解被檢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管理情況,認真查閱壓力容器技術檔案資料和管理資料,做好有關記錄。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
(一)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運行記錄是否齊全、真實,查閱壓力容器臺賬(或者賬冊)與實際是否相符;
(二)壓力容器圖樣、使用登記證、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歷年檢驗報告以及維修、改造資料等建檔資料是否齊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四)上次檢驗、檢查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是否解決。
第三章 全面檢驗
第二十條 檢驗前應當審查以下資料:
(一)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二)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對低溫度液體(絕熱)壓力容器,還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夾層泄漏率檢驗結果、靜態蒸發率指標等),竣工圖等;
(三)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竣工驗收文件;
(四)制造、安裝監督檢驗證書,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五)使用登記證;
(六)運行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
(七)歷次全面檢驗報告;
(八)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操作條件變化情況以及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九)有關維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維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資料,改造、維修監督檢驗證書等。
本條(一)至(五)款的資料在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檢驗時必須審查,在以后的檢驗中可以視需要查閱。
第二十六條 全面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根據實際檢驗情況,結合耐壓試驗結果,按本規則第五章的規定評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出具檢驗報告,給出允許運行的參數及下次全面檢驗的日期。
第四章 耐壓試驗
第二十七條 全面檢驗合格后方允許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前,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妥當。耐壓試驗場地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并且經過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耐壓試驗過程中,檢驗人員與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到試驗現場進行檢驗。檢驗時不得進行與試驗無關的工作,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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