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驗是由專業檢驗機構對壓力容器是否能夠繼續安全使用進行的法定檢驗,是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重要手段,為保證定期檢驗的有效實施,應做到:
1、不得使用超過檢驗合格有效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規定,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應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3.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主動向溫州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在接到檢驗受理通知后,應及時做好檢驗準備工作。
5.定期檢驗時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檢驗人員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如實反映壓力容器使用情況,并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及時委托有資格單位進行維修整改,維修整改完畢后及時要求復驗,檢驗合格的壓力容器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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