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二、規定要求
2.1 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2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定部門頒發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 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2.4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
2.5 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 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 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 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 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 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 汽車吊起重作業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
2.12 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斜拉、拖拽。
2.13 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一指揮。
2.14 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 叉車作業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 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 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 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狀態良好。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