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機制造單位必須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其產品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監檢證書。
2、安裝單位應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書。
3、由安裝單位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4、嚴禁在塔式起重機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
5、安裝單位對塔式起重機月檢不少于1次,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派員參加。
6、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交叉作業時,應編制專項方案,并應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7、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8、對630kN?m以下,出廠年限超過10年的塔式起重機;對630—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的塔式起重機;對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的塔式起重機應進行安全評估。未經評估不得使用。
9、塔式起重機工作1000h后,對機械、電氣系統等進行小修;4000h后,對機械、電氣系統等進行中修;8000h后,對機械、電氣系統等進行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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