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務院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特種設備的范圍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
二 使用與管理
第三條 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四條 新增或新安裝的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條 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六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八條 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管理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必須委托取得這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九條 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條 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作品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應當向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三 起重機械
第十四條 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附有制造企業關于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
第十五條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包括根據施工客觀條件研制的架橋機、桅桿吊、克令吊、起重量大的獨腳扒桿等非標準定型產品),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并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別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進行制造或者改造。
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
四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項目開工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如與國家、地方強制性標準有不符合的,遵守國家和地方強制性標準。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