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三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號。
二、工作要求:
1、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情況和鑒定結果,分析事故發生原因,依照《條例》或《規定》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4、事故處理后,方可由具備修理資格的單位進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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