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為使壓力容器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壓力容器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1.2范圍
1.2.1適合于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
1.2.2也適合于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2.職責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
3.定期報檢制度
3.1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全面檢驗、外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3.2壓力容器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由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3.3壓力容器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有檢驗有效期內的,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3.4申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壓力容器管理檔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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