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避災場所管理,切實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區社會穩定,特制定避災場所管理制度。
一、避災場所堅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原則,無償為受災群眾服務。
二、避災場所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要加強對避災場所的領導,配備兼職管理人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避災場所接收因洪澇、風雹、臺風(包括熱帶風暴)等自然災害需要轉移安置的當地群眾及外來人員。其中精神病人員、傳染病患者不得接收入住。
四、避災場所要保持衛生清潔,保證避災人員有飯吃、有干凈的水喝,晚上有睡覺的地方。食物的采購、制作、存放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免病菌傳染。
五、避災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對不服從統一指揮和管理、干擾救災工作秩序的,要進行嚴肅教育;情況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避災場所必須高度重視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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