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營業場所非柜臺內的其他人員需進入營業間時,必須負責批準,應進行登記。
二、上級行領導或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時,要出示上級行介紹信或安全檢查通知書、個人有效身份證或工作證,經營業場所負責人陪同或批準(包括電話通知核實),并履行驗證登記手續后方可入內,特殊情況(如:計算機臨時故障處理等)無上級行介紹信或通知書,可由營業場所負責人通知柜臺審核身份,履行手續后方可入內。
三、押運人員接送尾款箱時,解款出納員應出示“接送款專用證”,經驗證確認身份后,可以先進入后登記,經警、保安及押運人員不得入內。
四、監控、應急報警、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設備安裝維修維護人員進入營業間,必須經上級行監察保衛部及營業場所負責人批準,并有相關人員陪同,履行手續后方可入內。安裝維修維護工作一般應安排在非營業期間進行。
五、銀行監管部門、公安部門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經上級單位領導和保衛部門及營業場所負責人批準,并有相關人員陪同,履行手續后方可入內。如發現來人中有人攜帶槍支、器械等武器,應一律拒絕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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