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用裝備器材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非巡邏隊員不得使用,不得私自將器材借予他人。
二、嚴格按照配備用途使用,熟記各種器材的使用說明;不得私自拆卸。
三、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做到“數、質量清楚。賬、物相符”。
四、凡具有攻擊性的器材(如電警棍、伸縮警棍);必須在自身及受保護群眾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方可使用。嚴禁使用此類器材進行打逗或威脅他人。
五、嚴格執行警用器材的交接制度;做到交接有記錄。發現人為損壞、丟失要及時上報分管領導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如是因公或自然損壞的藥做好登記,及時申請更換,以保證工作中的使用。
六、經常檢查、維護、保養警用裝備器材,防止帶故障工作。
七、所有充電式器材在充電時,要認真做好記錄,以防因充電時間過長燒壞器材。
八、除執勤、訓練和備勤外,不準將警用裝備器材帶離單位或用于其它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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