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對每件樣品進行登記,內容包括委托單位名稱、樣品數量、樣品名稱、取樣地點、試驗項目、登記日期、送樣人、接收人。
(二)試驗人員在登記樣品時,就應根據其試驗項目,來初步判斷樣品數量是否滿足要求。
(三)登記單應放在樣品的醒目位置,樣品擺放應有序。
(四)每種樣品盡可能一次取出,如需要分批做試驗,應考慮每次取樣是否有代表性。
(五)試驗完畢后,有特殊需要的樣品應留樣備查,如無特殊需要,應將剩余樣品清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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