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特別是涉及產品的相關安全性指標問題,通過對各有關部門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在產品交付使用后發現潛在的或已存在的不符合執行標準或法規的要求的產品發布通告和產品追回通知。
2、質量和技術人員要采集有關行業方面當今的法規、標準與現行的法規、標準進行比對,把有關信息及時進行匯總、排列、分析,將內容有變更的信息及時傳遞給公司質量副總經理。
3、質量副總經理按照有關信息,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質量分析會,發布有助于改善售出產品的使用、預防潛在的傷害、防止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或忠告性通告必要時須追回產品。
4、對有消費者投訴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政府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涉及本產品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或已經存在的安全風險,公司質量副總經理要立即組織召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質量分析會,生產部門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封存庫存產品,銷售部門在2日內要全面清查該產品的銷售地區和數量,同時通知經銷商暫停銷售該產品。
5、對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質量安全問題的產品,要對該批產品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銷售區域、已售出數量和質量隱患項目進行詳細登記,提交公司最高領導。
6、由銷售部門及時通知經銷商進行退貨,并在經銷商處張貼召回產品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和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或在經銷商所在地的媒體或網站發布產品召回信息。
7、對召回的每個產品都要詳細登記,同時向當地政府質量監管部門報送有關數據和已召回的產品數量。
8、召回產品后如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待隱患全部排出,并經政府檢驗部門進行全項目檢驗合格后,報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方能再次出廠銷售。對不能排除安全隱患的產品,要做報廢處理。
9、對排除安全隱患再次進入市場銷售的產品,要進行質量跟蹤調查,半年內確認再無安全問題,方能進行批量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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