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值班員是礦井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的責任者,按照規程要求,負責監測監控各信息系統的運行,填寫各種記錄。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1.4.1 崗位職責
1.4.1.1信息中心值班員在監測監控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1.4.1.2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不斷學習安全知識,提高作業規程等要求的應知應會能力。
1.4.1.3操作人員嚴禁隨意修改或刪除電腦及各儀器內的文件和內部設置,不得隨便使用有可能帶有病毒的磁盤或光盤,要節約使用打印紙、磁盤等消耗品。
1.4.1.4如電腦、儀器等設備出現常見故障,自己能夠解決的,應馬上著手解決,并反映給調度室值班領導;如出現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時,要立即反映給調度室值班領導,并如實填寫出現故障前進行的操作及設備情況等。
1.4.1.5微機室內要保持清潔,值班員每天必須對本室內所有儀器和設備擦試一遍。
1.4.1.6監測監控中心站及監測終端微機必須24小時正常運行,確保時時監控。
1.4.1.7值班員交班前要詳細填寫各種記錄,并及時整理好各種資料、數據。
1.4.1.8負責監測報表的打印、簽字等工作。
1.4.1.9負責記錄、分析、整理監測數據、資料,并及時上報有關領導和業務科室,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信息。
1.4.2責任追究
1.4.2.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信息中心值班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違章指揮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4.2.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息中心值班人員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4.2.3對當班礦井監測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負直接責任。
1.4.2.4當監測監控設備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不立即查明原因,不及時向信息中心主任匯報的,負直接責任。
1.4.2.5未按要求記錄并保存好有關臺帳,未及時向信息中心主任提供準確資料的,負直接責任。
1.4.2.6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信息中心值班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1.4.2.7對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1.4.2.8未記錄、分析、整理監測數據、資料;并及時上報有關領導和業務科室,未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信息,值班員直接責任。
1.4.2.9監測報表、資料、數據不準確,不可靠,值班員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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