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公司及公司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公司及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全面負責本項工作。
第四條 公司辦公室具體負責江西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辦公、生產、生活區域范圍內片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權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一律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辦公室、車間內吵架、鬧事,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開展,每人罰款50元;
(二)在公司及公司大型活動及其他公共場所擾亂秩序、影響集體活動,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并予以通報批評。
(三)挑撥是非、影響工作,責任人罰款100元,并予以通報批評。
(四)出入辦公樓、生產區不按規定接受檢查,每次罰款50元;
(五)縱容、包庇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責任人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除賠償相應損失外,一律罰款200-5000元,情節嚴重的解除其勞動合同,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致人傷殘;
(二)盜竊公司、他人財物;
(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四)在禁止燃放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五)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恐嚇他人;
(六)聚眾賭博。
第七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本制度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違反公司其它管理規定,又違反本制度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八條 對執行、協助和維護本制度的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罰款1000元,解除其勞動合同,造成后果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公司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匯報工作、反映問題,可以通過打電話、寫信、發短信和電子郵件,或到公司及公司辦公室面談等方式進行,不得聚眾上訪,攻擊公司及公司領導。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0元,情節嚴重的,依法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其它規定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公司出具《治安處罰通知單》,所罰款項三日內交財務部門,逾期不交者加倍處罰;執行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安全保衛科出具書面調查材料,報公司或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二條 繳獲贓物,依法上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的處罰,由公司員工處罰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
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執行。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人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人事負責人崗位職責
財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材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團委工作職責
團委安全生產職責
倉庫物資盤點檢查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環保管理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企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某印刷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物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