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規范車間特殊員工的安全保護
二. 范圍
特殊員工包括從事特殊崗位之員工,懷孕、產假、哺乳期女工
特殊崗位:噴油工位、修剪角料、焊錫、風槍、鉆床、高壓測試、高周波操作等
三. 程序
1. 特殊崗位之員工的保護措施
1.1噴油崗位
1.1.1新進員工必須進行體檢
1.1.2員工上崗后每年需進行一次體檢
1.1. 3人事部需每月定期檢查人員是否更換,以及時安排體檢
1.1.4噴油工在操作時,必須配戴口罩與手套
1.2修剪角料崗位
員工在操作時需戴眼罩,防止剪的碎料濺入眼睛(見參考圖示)
1.3焊錫崗位
員工在進行焊錫作業時,需配帶活性碳口罩,并使用活性碳抽煙機.(見參考圖示)
1.4風槍操作崗位
員工進行風槍操作時,需配戴耳罩(見參考圖示)
1.5鉆床崗位
員工在進行鉆床操作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眼罩,并在此工位作警示標識”危險工位,小心使用,以免受傷”.
1.6高壓測試
員工在高壓測試時,必須戴絕緣手套進行操作,并作警示標語”高壓危險”. (見參考圖示)
1.6高周波操作
高周波操作工必須指定男工
1.7上述各特殊崗位所配戴的防護工具及注意事項,需在各工位的作業指導書中加以規定并貼上警示標簽提醒操作員工(警示標簽見參考圖例),車間管理及巡檢人員監督實施情況.
2. 懷孕、產假、哺乳期女工
2.1不得安排懷孕女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2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它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2.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2.4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2.5產假期滿回廠上班者,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
2.6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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