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防治噪聲污染,改善職工生產生活環境,保障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3 職責
3.1技術安全環保監督科是噪聲污染防治的歸口管理部門,并行使以下職責:
①掌握公司噪聲排放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會同生產、工藝、設計等部門提出改進措施;
②指導公司屬各單位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并進行不定期檢查;
③負責對廠內噪聲污染源進行監測;
3.2公司屬各單位須做好本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4 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內容
4.1 噪聲源的類別與確定
4.1.1公司的噪聲源主要來自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機械噪聲、施工噪聲。
4.1.2 噪聲源的確定途徑:通過HSE檢查、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等有關工作,以及生產運行中暴露的問題進行識別和確定。
4.2建設項目管理要求
4.2.1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必須有噪聲控制措施。
4.2.2建設項目的噪聲控制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2.3 生產技術部門在進行技術改造項目論證或采用新工藝時,應盡量選擇無噪聲或低噪聲的工藝。
4.3設備管理要求:
4.3.1各單位在選購設備、設施時,應盡量不用或少用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應以不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代替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以低噪聲的設備設施代替高噪聲的設備設施,從源頭上杜絕或減少噪聲的危害。
4.3.2各單位要建立建全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強工藝設備管理,對產生噪聲的設備、裝置要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防止設備在運行時產生非正常噪聲。
4.3.3對于現有產生噪聲、振動的設備和裝置,都要因地制宜采取消音、隔音或減振、防振措施,降低其噪聲等級,消除噪聲危害。
4.3.4要合理調整設備機件參數,避免設備在運行時產生非正常噪聲。
4.3.5各單位噪聲污染控制設施要納入設備統一管理,并保持性能、運行良好,噪聲控制設施不得拆除或閑置。
4.4施工作業管理要求:
4.4.1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環保法規,強化作業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作業施工中產生的噪聲對環境帶來污染與危害。
4.4.2職工在操作設備過程中,要注意平穩操作,以減少設備產生偶發性噪聲。
4.4.3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音標準為85分貝(A)。經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4.4.4對每天接觸噪音不到8小時的工種,噪音標準可按下表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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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工作日接觸噪音時間(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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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噪聲(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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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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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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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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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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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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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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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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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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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得超過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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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凡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達標。在未達標前,必須為職工配發防護用品,以保障職工健康。
4.5噪聲監測要求:
4.5.1安全監督部組織對公司的噪聲排放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測。
4.5.2檢測監測出的噪聲污染問題,安全監督部科通知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問題嚴重時,上報公司HSE管理委員會研究解決。
4.6檢查與考核
4.6.1各單位要積極做好本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4.6.2安全監督部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各單位噪聲防治工作,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4.7要加強噪聲防護管理工作,切實保障職工的利益。具體操作執行《噪聲防護控制管理規定》。
5 相關文件
5.1《噪聲防護控制管理規定》
5.2《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
6 技術術語
6.1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6.2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防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