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村(居)委安全生產及綜治穩定全面工作。村(居)委負責人對其管轄內的安全生產、綜治穩定工作承擔監管責任。
二、認真學習和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綜治、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安全生產、綜治等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組織落實區、鎮、村(居)委關于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措施,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制訂本村(居)委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計劃和安全生產目標值,并層層分解,定期督查運行情況,年終實施考核。
四、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檢查,組織協調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五、定期匯總本村(居)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情況,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會議研究、分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形勢,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和意見,并向安監所、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報告。
六、完成上級安委會和鎮政府交辦事項以及其他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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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人事負責人崗位職責
財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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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委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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