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辦公室負責實施,并作記錄,但在使用前后或使用中必須校正者,則由使用人隨時實施。
2.定期校正:依校正周期,排定日程實施。
3.臨時校正:
(1)使用人在使用時發現,或品質部門在巡回檢驗時發現檢驗儀器、量規不精準,應立即校正。
(2) 檢驗設備、計量器具如功能失效或損壞,經修復后,必須先校正才能使用。
(3)外借收回時。
(4)檢驗儀器、量規經校正后,若其精密度或準確度仍不符實施需要,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若因技術上或設備上的困難,而無法自行校正者,則委托經國家認可的計量檢定單位代為校正,且須要求提供校正證明。
(6)檢驗儀器、量規經專門技術人員監定后,認為必須汰舊換新者,以及因檢驗工作實際的需要,必須新購或增置者,得由品質部門依本公司請購規定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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