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午間現場作業的安全控制,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午間作業安全管理。
3 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午間時段是指每日11:45至13:15,夏季高溫季節期間根據氣溫情況另行調整。
具體午間休息時間由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
4 管理內容
船舶午間作業應實施申報制度,各企業應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制定和細化本企業午間作業審批制度,明確申報審批流程和作業安全要求。
4.1午間作業申報時間為當日11:00前。
4.2申報程序為施工隊向所在部門工程主管/作業長提出申請,工程主管/作業長及施工隊共同確定午間需要施工的作業項目;由工程主管/作業長填寫《午間作業項目審批單》向項目經理進行作業申報,經項目經理和安全主管審批后方可組織施工。《午間作業項目審批單》應一式兩份,項目經理和安全主管各執一份,內容應包括:船名、施工日期、施工部門、施工單位、施工區域及施工內容、施工人數、作業時間、監護人、工程主管/作業長聯系方式、以及項目經理和安全主管的審批意見。
4.3工程主管、施工隊要針對作業情況按規定進行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實午間作業的安全措施,同時施工部門應安排現場管理人員實施有效的監控,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對午間作業進行跟蹤檢查。
5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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