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成立專門的防突管理機構(通防科),通防科長是防突工作現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主任工程師對防突工作負主要技術責任;掘進(采煤)隊隊長是本隊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技術員負主要技術責任。
2、掘進(回采)工作前施工區隊技術員必須根據工作面的現場條件制定相應完善的防突技術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石門揭煤或煤巷掘進(回采)工作面就必須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4、只有經過礦總工程師審批并向工人貫徹學習后的防突措施方可實施,否則該措施無效。
5、掘進工作面必須同時保留不少于5米措施孔和2米效檢孔超前距;回采工作面必須同時保留不少于2米的措施孔和2米的效檢孔超前距。
6、只有效檢指標不超,方可采用遠距離放炮安全防護措施進行作業。
7、煤巷掘進工作面措施孔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2.5-3米;效檢孔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2-2.5米,且效檢孔距措施孔自始至終保持0.4-0.5米的距離。
8、采用遠距離放炮安全防護措施時;放炮地點設在該車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硐室內或者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地點,放炮時切斷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員至避難硐室內或者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所定的位置,若巷道距離大于300米時,在巷道內設避難硐室,在巷道內避難硐室放炮時,距離必須大于300米。放炮線為阻燃電纜,接頭用膠布纏嚴。
9、放炮時,按作業規程的有關要求關閉瓦斯影響到區域的所有正反向風門。
10、放炮后至少經45分鐘可由班組長陪同瓦檢員進入工作面檢查,確定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通知工人進入工作面。(震動放炮除外)
11、若工作面煤層產狀發生變化,過褶曲、斷層等時,區隊技術員應及時制定針對性防突設計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2、除摸巖掘進外,工作面若因打鉆困難未打到預定深度時,按最淺孔保留措施超前距。
13、防突措施必須按設計執行,工作面每執行一次防突措施,都必須建立相應的措施施工原始記錄,效檢成果報表及措施執行原始記錄一并報往通防隊(效檢成果報表由效檢組負責提供,措施原始記錄由施工區隊負責提供),通防隊根據效檢成果報表和措施執行情況給予審批允許進尺,報表、措施原始記錄二者之中缺一項就不予審批進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施工區隊或者效檢組承擔。
14、避難硐室設置壓風自救裝置不少于12套,室內安裝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門口設向外開啟的風門。
15、工作面每隔50米設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不少于6個呼吸咀,掘進工作面迎頭一組距工作面25-40米,回采工作面回風流有人作業的地點按作業的最多人數配置。
16、預測(效檢)報表上面必須附工作面地質素描(當工作面有變化時)。
17、效檢(預測)時,鉆機保持平穩勻速鉆進,不得忽高忽低、忽左忽右,保證所接煤粉為鉆頭剝落的新鮮煤粉。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