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一)統一規劃,歸口管理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統一管理機關。負責制定安全生產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全國安全生產培訓規劃相關政策,審定培訓大綱與考核標準;負責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和全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責省級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以及中央管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安全資格考核工作;指導并監督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核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組織、指導所轄范圍內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地(市)縣級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員以及本省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3)省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4)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指導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保證國家的政策落實。
(二)分級實施,教考分離
為了使培訓市場規范化,保護受培訓人員的切身利益,開展各類人員安全培訓的機構,必須取得由國家級或省級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資質。
(1)全國建立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一級機構主要承擔國家局和省局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管理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員,以及二級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師資等培訓;二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主要承擔本省(區、市)所轄地(市)縣級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較少的特種作業人員,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師資等培訓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承擔本地區特種作業人員,所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培訓;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主要承擔上述范圍之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一般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培訓。
(2)四個級別的培訓機構實行兩級認證制度。一級和二級培訓機構的認證由國家局負責三級和四級培訓機構的認證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3)培訓業務主要由各培訓中心自行組織開展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化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一般從業人員培訓主要依靠企業進行,各級安全生產培
訓管理部門按照分工權限負責監督檢查。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