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礦必須建立環境監測系統,并配備一定的人員,負責監測裝置的管理工作。
(2)監測人員(包括隊干部)都必須經過環境監測和通風技術專業的培訓,經局考核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環境監測人的調動必須征得礦總工程師同意。
(3)各礦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及局《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在設備不足的情況下,首先裝備采掘工作面、串聯通風等瓦斯涌出量大的地點。
(4)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區(科)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隊人員在場監護。
(6)采煤工作面機尾、回風和尾巷安裝的瓦斯傳感器,有一處超過規定瓦斯濃度數值時,都應有立即切斷全工作面及回風順槽內一切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斷開采的綜采面,如瓦斯監測系統不健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局不予驗收投產。
(7)凡高、突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兩閉鎖。
(8)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人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并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9)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便攜式瓦斯檢定器三者進行校正;調試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10)并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人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
在并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面批準。在瓦斯放限的綜采工作面停運任何一臺裝置時,在停運期間,不能執行故限措施專責瓦檢員掌握,瓦斯濃度超過1.0%時,立即人工切斷工作面和回風系統的全部電源,待裝置恢復正常運行后,由通風調度值班長通知專責瓦檢員重新恢復執行放限措施掘進工作面裝置停運期間由專責瓦檢員代行儀器職能。
(11)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并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2)瓦檢員、放炮員、采握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13)監測裝置在并下連續運行6個月以上并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并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14)凡屬于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人員聯系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5)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工作。
(16)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
(17)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采掘隊、班、組長在瓦檢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責追究停用者責任,井給予經濟制裁
(18)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分析的制度,查出責任立即給予開除留礦察看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對使用隊組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隊干和當班班長個人罰款300元,其他班的班長、電工罰款20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