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保障全體干部、職工的人身健康,保護國家財產,保障煤礦經營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勞動保護法規等規定,結合煤礦(煤礦)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全體干部、職工及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負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第五條、煤礦必須設立安全機構,應按規定配備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班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在上級機關、業務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專、兼職安全員負責礦區安全監督、檢查,行使以下權利;
1、有權隨時進入本礦區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2、有權參加安全措施的審查;
3、有權監督安全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4、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并行使違章罰款權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
5、對查出的安全檢查的隱患,有權要求限期整改;
6、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作業場所,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第七條、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
1、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干部、職工有權參與煤礦有關安全生產規劃、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安全技術措施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對不符合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2、安全生產監督權;干部、職工有權對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情況,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作業現場安全情況,管理干部安全行為,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