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采區設計和編制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時,未制定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或措施針對性不強,追究措施編制者及審批人員責任。
2、回采巷道在設計和施工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因設計造成巷道留頂煤的,追究設計人員及掘進副總責任;因施工不到位的,追究施工單位區長、隊長、技術員及掘進礦長責任。
3、采煤工作面的收作位置,必須由總工程師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不準越界回采。否則,追究總工程師、采煤礦長、采煤付總責任。
4、嚴格盲巷管理,設計和施工中均要避免盲巷發生,否則由施工單位備料封閉。因設計造成盲巷的,追究設計人員及掘進副總責任;因施工原因造成盲巷的,追究施工單位區長、隊長、技術員及掘進礦長責任。
5、選擇合理的開采程序,工作面的壓茬時間與壓茬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設計者、總工程師、采煤副總責任。
6、井下未按規定設立消防材料庫,追究總工程師、通風副總責任;未配齊消防材料或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追究通風區長、防火隊長及使用者責任。
7、封閉墻施工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做到嚴密不漏風,必要時對墻面及墻前巷道進行噴漿。封閉墻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追究封閉班(隊)長、分管區長及通風區長責任;噴漿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施工單位區長、隊長責任。
8、采煤工作面必須按要求建立防火灌漿系統,因灌漿系統不完善,影響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管塵隊隊長、分管區長、通風區長責任;因灌漿質量或時間不符合要求,追究灌漿隊或防火隊隊長、分管區長、通風區長責任;因生產單位保護不到位,造成無法正常灌漿的,追究生產單位區長、隊長責任。
9、采煤工作面過斷層、初采以及收作等特殊時期未嚴格按防火措施執行的,根據職責分工表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10、加強采煤工作面收作線管理,防止自然發火,凡傾角小于25°以上的工作面,先替棚回收金屬支架,然后用回柱絞車拉垮木棚,不留支柱,使之冒實。否則,追究采煤礦長,采煤副總和采煤區長責任。
11、嚴格執行過眼10天內封閉,回采結束后45天內封閉制。如因回收不及時,到封閉日期后,通風區必須進行封閉,被封閉的設備,支柱等由責任單位照價賠償;因封閉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封閉班(隊)長、分管區長及通風區長責任。
12、認真做好防火預測預報工作,因防火預測預報工作不到位,發火隱患不能及時處理,追究通風區測氣隊、防火隊、通風隊相關責任人、分管區長及通風區長責任。
13、巷道冒高,采掘修單位未采取措施處理的,追究采掘修單位隊長、區長責任;未及時填寫冒高防火卡片并聯系通風區的,追究采掘修單位技術員責任;通風區未根據冒高防火卡片采取防火措施處理的,追究通風區防火隊長、分管區長和通風區長責任。
14、巖石巷道過煤段及石門揭煤處未按要求噴漿處理的,追究施工單位區長、隊長責任。
15、采煤工作面風巷未按要求設置CO及溫度監測傳感器的,追究監測隊長、分管區長和通風區長責任。
16、采煤工作面機、風巷和掘進工作面未按要求配備CO2滅火器的,追究采掘單位區長、隊長責任。
17、礦井發生自然發火事故或重大隱患未及時報集團公司安監局、通防處的,追究總工程師、通風副總、通風區長責任。
18、未按要求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或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的,追究通風區長、分管技術員責任。
19、未按要求對火區封閉墻進行檢查的,追究通風區長、分管區長以及通風隊長責任。
20、火區封閉后未積極采取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的,追究總工程師、通風副總、通風區長責任。
21、啟封已熄滅的火區未制定啟封安全措施或未報集團公司批準就實施啟封的,追究總工程師、通風副總、通風區長、救護隊隊長責任。
22、啟封火區完畢后的3天內在沒有確定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就進行生產工作,追究總工程師、采掘礦長、采掘區長責任。
23、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作業未遵守相關規定的,追究總工程師、采掘礦長、采掘副總以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