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三防安全裝備、設施由通風區負責施工。
2、施工完成經檢查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后,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設施施工單位提出驗收及移交申請,按照井下實際情況,移交給現場施工單位負責管理使用。大巷內的一通三防設施由運輸區管理。
3、移交工作由通風區提出申請,調度所負責組織通風區、安監處、接受單位人員參加在現場進行,并在一通三防設施移交驗收單上簽字,經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審閱后生效。移交驗收單一式四份,由通風區、調度所、安監處、接收單位各保存一份。
4、如井下施工隊伍發生變更,責任單位需要調整時,必須及時組織重新移交,以確保設施管理不脫節。
5、如發生“一通三防”設施被損壞現象,由安監處按有關規定進行追查處理,如找不到責任者,其責任由接收單位負責。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