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一礦井,每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制好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二、實行計劃管理,各礦每年要編制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等技措工程計劃,報經公司審批后實施。
三、通防專項資金計劃必須??顚S?確保年度計劃完成。每季度應編制實施計劃。
四、礦每月、公司每季要有作業計劃和通風工作總結。每年要有年度通風工作計劃與總結。各項工程應按設計施工,按計劃執行,按期完成作業計劃,年度"一通三防"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五、改變全礦井的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改變礦井一翼、一個水平、一個采區或一個工作面的通風系統時,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其中改變礦井一翼、一個水平通風系統報公司生產部備案;改變礦井一個采區、一個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報礦安全站備案。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前,必須編制調整通風系統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六、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從巷道布置、開采方法、推進度、煤柱留設、等各方面全面預防煤層的自然發火。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必須明確選定自燃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志氣體。制定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
采區設計還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型號、數量、安設位置、斷電點、復電點、斷電范圍等作出明確規定。
七、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冒落空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
八、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制防止自然發火的設計。
九、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度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并遵守《規程》第250條的規定。
十、煤體注水工作應根據不同煤體的性質、賦存情況、注水壓力等編制煤體注水設計。
十一、巷道貫通,機掘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制定安全貫通和貫通后通風系統調整的安全措施。
十二、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必須制定串聯通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它串聯通風措施由礦總工審批,但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不允許回采工作面風流串聯掘進工作面)。
十三、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制定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十四、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十五、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十六、采掘工作面風流中CH4、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十七、排除采掘頭面、硐室等積聚的瓦斯,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十八、各礦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十九、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十、安全監控設備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并及時處理。
二十一、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二十二、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二十三、進風井口如果不設防火門,必須有防止煙流進入井下的安全措施。
二十四、在井下主要硐室、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或噴燈焊接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規程》第223條規定。
二十五、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十六、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二十七、以上條款,沒有明確報審要求的,按礦報審制度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