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管理,杜絕亂扔亂放現象,經研究特制訂《井下備用機電設備管理規定》如下:
一、井下各地點、各單位所使用的備用設備、配件,一律存放在各自的庫房內。
二、備用設備、配件必須保持不缺絲少墊、擋板、密封圈、端蓋等齊全,衛生整潔,并使用木鞋、石塊等支起支平、擺放整齊,不得放置在潮濕或滴水的地方。
三、對各單位在生產使用過程中損壞的配件、設備,必須及時升井,一般在井下放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天;特殊情況下,可調度會上決定延長升井期限。
四、對各單位在生產或運輸等過程中人為損壞的設備或配件,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組織分析、追查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