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2009)及上級部門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下井作業的安全管理,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下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需要進入排水管道、檢查井、閘井、泵站集水池等市政排水設施內進行檢查、維修、清掏等采取的作業方式。
第三條? 凡申請下井作業的項目部(班組),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辨識內容參見《下井作業危險源辨識一覽表》(附件一),根據辨識結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履行批準程序,填寫《下井作業申請表》(見附件二) 。嚴禁未經審批而私自下井作業。
《下井作業申請表》原則上由基層各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如遇特別危險作業(例如井內有毒有害氣體嚴重超標、在井內進行焊接、爆破作業等)情況,須報上級(局安全管理科或道橋公司安技部)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四條? 申請下井作業的項目部(班組),必須備有足夠的成套下井作業裝備、檢測儀器及應急救援裝備,由各基層單位設備部門指派專人負責下井裝備的發放、回收、保養、檢測等事項,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
成套下井裝備須包括:安全帽、懸托式安全帶、防毒面具、安全隔離墩(至少10個)、三角支架(帶滑輪提升裝置)等(見附件五)。
檢測和應急救援裝備包括: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能同時檢測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和可燃氣體等)、防爆燈、防爆鼓風機、急救箱等。
下井裝備的配備數量,成套下井裝備以保證每井一套為原則,檢測和應急救援裝備以保證每項作業任務一套為原則。
第五條? 申請下井作業的項目部(班組),須在申請手續批準之后,填寫《下井安全作業票》(見附件三),并書面告知駐工地甲方代表和工程監理負責人。作業現場安全員要向具體作業人員就安全防護措施做出明確的解釋、必要的補充,并完成通風、照明、障礙和隱患排除以及防護措施檢查工作后,方可允許作業人員下井作業。
第六條? 各部門安全職責
1、工程部門:
(1)各分公司工程部門為下井作業安全責任主體部門。
(2)工程部門應根據作業區域實際情況組織安全技術部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交底并組織實施。
2、安全管理部門:
(1)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下井作業安全負監督檢查責任。
(2)負責組織工程部門、技術部門對危險源進行辨識。
3、設備部門:負責下井裝備的發放、回收、保養、檢測等事項,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
第七條? 在下井作業現場,還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前,現場安全員應對成套下井裝備與檢測和應急救援裝備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裝備的數量和完好性,并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檢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監護人員:在井底作業時,井口監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進入管道作業時,井口監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井底監護人員不得少于1人。
3、下井作業前,必須提前開啟工作井井蓋及其上下游井蓋進行自然通風,自然通風不少于三十分鐘,自然通風仍達不到安全要求時,應采用通風設備進行強制通風。
4、通風結束后,現場安全員必須對井內有毒有害氣體及可燃氣體進行檢測,填寫《井下作業氣體檢測記錄表》(見附件四),并確認井內環境達到作業允許的條件時,方可允許下井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對井下的作業環境進行連續檢測。
如井內有靜止積水,應用工具充分攪動積水,以散發其中有害氣體,并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下井作業;如井內有大量流動水,應保證上游截流后,方可進行檢測、下井操作。
若井下環境發生變化,如與其他井(管)連通、打通堵頭等作業活動前后必須進行氣體檢測。
5、作業人員開始“打堵頭”或打開密閉空間時,必須佩戴防毒面具;如需進入管道作業,井底及管道內部作業人員視線轉折處應有專人佩帶與作業人員相同的防護裝備,專職負責看護和聯絡。
6、井下作業人員(包括看護和聯絡人員)每次下井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如井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須立即上井休息,嚴禁在井內休息。
7、除特殊作業外,下井作業嚴禁明火,且必須采用防爆型照明設備,其供電電壓不得大于12V。
第八條? 應急處理:
1、各單位必須制定井下作業各類突發情況應急處置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
2、井下作業時,如氣體檢測儀報警,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立即撤離出井。
3、遇到井下作業事故,井底或管道內部視線轉折處監護人員必須迅速將中毒人員用安全繩拉至井口,并及時撤離出井,井上監護人員應協助作業人員撤離出井,并撥打求救電話或向相關部門求助,嚴禁盲目下井救人
第九條
不遵守本規定,造成事故的,按國家、省、市和局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