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務局局長、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礦務局、礦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必須親自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和組織安全大檢查。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及時做出決策。
二、礦務局、礦總工程師對礦務局、礦安全技術負全面責任,對礦井各系統,特別是礦井通風、瓦斯、煤塵、自燃火災、沖擊地壓的防治負有技術責任,負責對重大措施的審批。
三、礦務局、礦行政副職對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責,必須對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定期地組織系統安全大檢查,召開隱患整改專業會議,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證。
四、礦務局、礦副總工程師對分管系統的安全技術負責,負責本系統安全技術措施審批。
五、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搞好業務保安。
六、車間(區)、隊、班組長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堅持經常深入現場,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大檢查,編制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調查處理事故,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針對性措施,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七、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