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傷亡事故,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按照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必須在二小時內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三、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按照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特大事故發生后必須將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四、事故報告的內容必須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事故發生的概要情況。
五、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搶救人員和財產,保護現場,因搶救人員、財產和防止事故擴大以及連續生產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者攝影錄像。
六、清理傷亡事故現場,必須征得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的同意。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必須在傷亡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有未按時到達現場,先到達現場的部門有權決定清理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七、安全監察部門對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況,并及時報告,對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內連續報一次事故搶險救災、初步調查處理情況。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